关于《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08网络小组发布时间:2013-11-14浏览次数:912

       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2〕3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正式学籍、每年正常注册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二年级及以上、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省级、国家级重点学科适当倾斜。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参加当年度除朱敬文奖学金外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次数不限,但其已经用于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科研成果或奖项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已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0(含)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五)科研能力突出,发展潜力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读期间以江苏师范大学(或徐州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含来源期刊、扩展版来源期刊、来源集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入选期刊及更高级别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一篇及以上;或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一部及以上(本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主要作者,撰写5万字以上)。

       2.以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家发明专利受理证明,或取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重要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3.获得市级科研奖励,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本人有获奖证书。

       4.在省级及以上学术、艺术、体育等科技、文化类竞赛性活动中表现优异,获得个人奖励;或获得团体奖励,本人排名位列前三。

       (六)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个人事迹突出者,或校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主持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一)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者:

       (四)有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有补考科目者:

       (六)处于休学期间者:

       (七)其他不宜参评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指导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事务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等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各培养单位的评审委员会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学术成果、社会工作等因素,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各培养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并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培养单位评审与公示: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应以答辩等形式公开进行,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导师组和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评审,申请人获得到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为推荐获奖人选。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确定后,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各培养单位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相关培养单位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期满,异议处理完毕,将以下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书面材料一式四份):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3.拟获奖研究生成绩单(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4.拟获奖研究生提交的各类获奖证书、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发明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书面材料一式一份):

       5.评审工作总结(书面材料一式一份及电子文档)。

       (三)学校复审与公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获奖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评审领导小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进行评审,拟获奖研究生获得到会成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为获奖人。获奖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或对学校公示的获奖研究生名单仍存在异议的,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上报评审材料:获奖研究生名单在学校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异议做出裁决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与评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在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经费到位后,根据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获奖研究生名单,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发放接受学校及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或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存在直系亲属、师生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若被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存在学术不端等违规行为的,学校将收回已颁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和全部奖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填写说明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拟获奖学生汇总表

       202.195.64.105/s/1/t/2/66/e7/info157415.htm